【創 業 及 營 商 訊 息】

合 夥 制 / 獨 資 制
這些企業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因此獨資業主 或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責。在有限合夥制中(並不多見),債務僅由部份合夥人負擔。

合 夥 制 / 獨 資 制 的 本 質 和 主 要 條 件

責任-獨資業主和合夥人對公司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因而有個人財產風險
合夥制-與法團工具不同,合夥制並不具備持續的存在性且合夥人最多為二十人。合夥企業通常以合夥協議為依據,如果協議不具備,合夥組織必須提供。
稅收-法團工具和合夥制/獨資制的稅收待遇不同b,r>持續合規– 與法團工具相比,獨資/合夥人形式在持續合規要求方面的規定較為簡單。

創 辦 合 夥 制 / 獨 資 制 企 業 的 程 式 和 費 用

第1步-在一週內填寫申請表並繳納商業登記證費(一年2,600港元)
由於沒有進一步的註冊,則需要檔案整理和相關手續,合夥制企業建立迅速且花費不高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外資公司可能希望成立全資擁有的香港公司,作為其附屬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可能是公眾公司或私人公司,並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本 質 及 主 要 條 件

公司名稱-必須唯一,且不得含有若干限制詞。可以是英文或中文。
股本-無最低或最高股本要求。
股東-最少一人,最多50人。各股東只承擔其所投資股本的有限責任。
註冊辦事處-公司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地址,作為接收通知及程式的公司法定位址,可不同於營業位址。
董事-僅須一名董事,除非公司是上市集團的一部份。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本籍及居籍的個人或公司。
公司秘書-公司必須委任一名香港居民任公司秘書,保證遵守合法過戶、賬目及其他要求。
註冊-成立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必要文書及費用。
稅務-產生於香港的利潤須繳納利得稅。在香港,許多項目均須納稅。

 

代 表 辦 事 處

代表辦事處與分公司一樣,均為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的營業地點。不過,代表辦事處的經營範圍及作用有限。「代表辦事處」有利於外國公司加大投資前,分析香港市場。

代 表 辦 事 處 的 性 質 及 主 要 條 件

功能-分公司及附屬公司可完全自主經營,而代表辦事處僅能收集資訊或與客戶維持關係,進行營銷及聯絡工作。除租賃辦公場所及公用事業用途外,代表辦事處不能訂立其他合約。
在港營商-代表辦事處禁止在港經營任何業務。如需營商,辦事處須註冊為分公司(參見上文)。
註冊-香港對辦事處無任何註冊規定。
稅項-由於代表辦事處不得在港營商,因此不產生任何溢利。

註 冊 成 立 代 表 辦 事 處 的 程 式 及 費 用

第1步-在一個月內提交商業登記證的申請及費用(每年2,600港元)(欲知詳情,請按此處

無進一步註冊或提交文件的規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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