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查 冊 及 撤 銷】

查 冊 服 務
協助受託人於 “公司註冊處” 及 “商業登記署” 查閱在香港成立公司之檔案資料。

  1. 週年申報表
  2. 會議記錄
  3. 轉換股份
  4. 公司名稱更改通知書
  5. 增加公司股本
  6. 公司地址更改通知書
  7. 秘書及董事更改通知書

撤 銷 服 務
香港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按公司條例申請撤銷,
須符合下列3項條件:

1) 建議獲全部股東成員通過,
2) 公司從來未有經營或已於申請註銷時停業3個月以上;及
3) 公司並沒有未清還之債務或拖欠款項。

撤銷是結束一所有限公司之最簡易辦法,但在公司成功申請撤銷後20年內,任何人仕皆可向法院申請要求該已註銷公司恢復註冊,猶如從未撤銷一樣。

撤 銷 註 冊 服 務 過 程 :

  1. 草擬撤銷註冊文件及會議記錄、
  2. 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及
  3. 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

全部程式獲得通過,大約需時6-9個月等。

自 動 清 盤
於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亦可由其成員申請自動清盤或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自動清盤:

  1. 成員自動清盤:若公司董事認為公司可以於未來12個月內償還所有債務及他們已對公司之資產及負債狀況等作出全面查究, 他們可以共同作出一有償債能力聲明,其後替公司進行自動清盤。
  2. 債權人自動清盤: 若公司已通過動議通過進行自動清盤但卻未能達至成員自動清盤要求,公司須進行債權人自動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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